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省道298线莱西段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98线与省道393线路口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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