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90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海南**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号**城**园**栋**室,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小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10分许,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民警在澄迈县老城镇道辅村路口路段处设卡处执勤时,发现一辆由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驾驶一辆鄂AH****小型轿车,因其形迹可疑,被正在此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因栾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拦下后对其进行酒精呼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1mg/lOO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澄迈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并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检验。
经检验,送检栾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l19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工作证明、保证人资格审查证明、保证书、取保候审监督考察通知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酒精呼吹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财物发还清单;
2.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张 澄
书 记 员:王思予
2020年 7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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