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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启辰牌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瑞祥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瑞兴路交叉口北侧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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