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2020年11月27日23时19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泉**路路口处,在例行执勤民警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栾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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