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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栾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烤肉餐厅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号**店员工宿舍。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3时30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烤肉餐厅内,趁被害人马某某在店外工作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放在该烤肉店收银台上银色华为牌Mate 30 Pr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26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栾陇钢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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