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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栾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庄**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历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打工回住处的路上预谋盗窃一辆电动车归自己使用。当步行至济南市历城区七里**路**楼**道时,其发现被害人孙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没有上锁,便将该车辆推走,并到一电动车修理处给电动车换了新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为2560元。2020年4月23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电动车已经返还被害人。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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