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附1。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栾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栾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栾某乙、栾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栾某甲伙同栾某乙、栾某丙等人至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佳兆业水岸新都小区,利用车辆堵住小区门口逼迫佳兆业领导出面谈判小区的土地问题,该行为造成大量小区业主无法正常出行。民警处警后,告诫栾某甲等人将车辆挪走,栾某甲拒不挪车并辱骂警察,民警传唤栾某甲时该拒不配合,栾某丙、栾某乙采取撕扯、阻拦等方式妨害民警执法长达15分钟,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并致民警右臂15CM软组织挫伤。
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栾某乙、栾某丙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查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栾某乙、栾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处警民警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栾某甲、栾某乙、栾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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