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郓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乡**庄**村**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栾某甲为了让其刚满14周岁的妹妹栾某乙外出务工,遂到河南省台前县花费150元让他人为栾某乙伪造了一张年满16周岁的居民身份证,后栾某乙在咨询办理保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档案、到案经过、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栾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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