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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栾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曾用名栾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巷**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日已告知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9月5日间,被不起诉人栾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借索取债务为名,多次非法闯入本市石景山区**东里**栋**号内殴打、辱骂、恐吓被害人傅某某(76岁)、牛某某(74岁)两位老人,并限制傅某某人身自由逼迫其签署欠条,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被不起诉人栾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1.被害人傅某某、牛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王某某的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傅某某、牛某某对栾某甲的辨认笔录,栾某甲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牛某某提供的手机截图照片,石景山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借索取债务为名,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

2.到案经过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栾某甲于2019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现栾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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