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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栾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刑不诉〔2021〕18号

不起诉人栾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0********,汉族,文盲,**,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七里**村五里组,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栾某甲获知其妻沈某某与王某某的同居地址后,当晚20时许,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王某某住处,用力撞开房门后强行入室,并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和沈某某,致二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眼挫伤等,构成轻微伤;沈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左腕皮肤软组织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栾某甲接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向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的陈述,证实两人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当日沈某某的丈夫及三个兄弟撞开王某某家房门,并对二人实施殴打的经过;

证人栾某乙、栾某丙、栾某丁的证言,证实因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的妻子沈某某出轨,三人陪同栾某甲至对方男子家中,栾某甲撞开房门,并和对方发生冲突的具体经过;

被不起诉人栾某甲、被害人王某某签字确认的木门、门锁、屋内情况照片,证实被害人家中木门门锁被撞坏的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的伤势情况。

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已向王某某、沈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的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抓获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到案的经过;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的身份情况;

8. 被不起诉人栾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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