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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住本市米东区********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14分,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酒后驾驶豫SF****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米东区府前东路-二环路250 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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