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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住鹰潭市余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8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酒后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龙虎山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白露桥洞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0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8mg/100ml,系醉酒。2020年5月27日,桂某某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制证信息状态查询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及抽血照片;2.证人范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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