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9********,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桂某某饮酒后驾驶贵E1****轻型普通货车由**镇**大道**方向往**镇**方向行驶,于21时25分,行驶至普安县**镇**路段300米(小地名:**门口)处,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桂某某血液(检材编号:JC-DW-2020-2080-01)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05mg/100ml,未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后果不大;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