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K****5橙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孝感市北京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二路中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1月1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桂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7.44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悔罪诚恳,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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