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1日0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酒后驾驶粤BZ4****小型轿车途经淡水街道办滨河路半岛体育公园门前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桂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6.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