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附**号,曾因盗窃于2008年2月2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1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31日12时许,宋某甲(已判刑)吃完午饭后来到贵溪市**菜场旁的**超市附近的一家麻将馆,被害人郑某某正准备与胡某某等人打麻将,她见宋某甲想参与打麻将就主动退出,宋某甲当即辱骂郑某某并动手打她,旁边的胡某某上前劝说宋某甲别打人,宋某甲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又上前去打胡某某,胡某某被打后离开麻将馆回到家中。随后,宋某某的弟弟宋某乙(已判刑)到达现场,并打电话叫江某某、桂某某等人前来,宋某甲、宋某乙兄弟又殴打郑某某,郑某某被宋某乙打了两拳,又被宋某乙推倒在地上,随后江某某、桂某某等人到麻将馆前,宋某甲带领江某某、桂某某等人到处找胡某某但未找到,最终,郑某某被人送往人民医院治疗,宋某甲、宋某乙、江某某、桂某某等人才停止追寻离开现场。郑某某腰部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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