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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29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91********,汉族,安徽省青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青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顾某某、孙某某、霍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室被害人徐某某家,盗走一条黄金手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31元)、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3元)、人民币5000余元,后将黄金手链及戒指卖给被不起诉人桂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退赃,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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