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41977******,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县,住福泉市**宾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桂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在福泉市哈嘛冲煤矿井下作业时发生口角、抓扯,被不起诉人桂某某使用锚杆击打万某某左手臂致其受伤。经鉴定,万某某左前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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