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091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浙江**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小区**号**单元**室,现住**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小区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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