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5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南京市鼓楼区**花园**号**室。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多次盗窃他人的花盆、花,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4日清晨,桂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街**号门面店**修脚房门口盗窃该店摆放在门外的植物花一株。
2.2019年4月6日清晨,桂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街**号**门面店门口偷走该店摆放在门前的植物海棠花一盆。
3.2020年3月15日清晨,桂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中保街5号世界华联超市门口偷走植物茶花一株。
4.2020年4月27日清晨以及之前某天,桂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街**号**门面店门前偷走花盆共计两个。
5.2020年5月14日清晨以及之前某天,桂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路**号**鱼馆门前偷走植物花共计两株。
6.2020年5月23日清晨,桂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路**号**鱼馆门前偷走花盆一个。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所窃的财物已经基本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的身份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3.被害人谢某某、安某某、朱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谢某某、安某某、朱某某、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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