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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于2015年11月通过伍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以制作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桂某某至2019年9月共领取退休金人民币13385.33元,该退休金已全部归还。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诈骗财物已全部归还,故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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