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5********,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现住吉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跃华,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中旬,被害人邬某某的丈夫李某甲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而面临刑事处罚,邬某某通过李某乙、马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欲通过桂某某请托他人,使李某甲不受刑事处罚,桂某某以办理此事为由通过微信转账以及在吉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下以现金形式,经由马某某共收取被害人邬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将其中的20000元交给赫某某用于托人办事。后赫某某明确告知桂某某此事无法办成,并于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6月11日分三次将桂某某所付办事费用退还给了桂某某。桂某某未将此款退回被害人,而是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且桂某某在明知邬某某请托事项已无法办理的情况下,在被害人要求返还60000元钱时,其仍谎称在找人办事,又编造该人已经出事、钱款无法要回的事由来欺骗被害人,从而隐瞒其已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的事实。2020年7月6日,被害人邬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桂某某对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2020年10月3日,桂某某委托家人将所骗钱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部返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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