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5********,汉族,初中,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贵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在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多次在微信上,向微信名为“********”的人处购买假烟,并以真烟的价格放在自家开的“**超市”零售,共计进购假烟金额45115元,并全部卖出,销售假烟金额十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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