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4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41********,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合面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家中发现一把疑似火药枪,遂依法予以扣押。经送鉴定,涉案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枪支致伤力;经查询,桂某某无持枪许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询,未发现桂某某有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