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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号)。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10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多次跟随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至南京市溧水区、江宁区、浦口区等地,利用火药枪支非法狩猎。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桂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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