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多次跟随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至南京市溧水区、江宁区、浦口区等地,利用火药枪支非法狩猎。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桂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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