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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焕兴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家政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住贵阳市南明区**站**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桂某某于2020年09月至11月期间, 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园**栋**楼**号革某某家中做家政工作的过程中,分别实施两次盗窃,盗窃得现金400元钱和一瓶价值1499元钱的贵州飞天茅台酒。案发后桂某某家属对革贵菊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桂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桂某某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桂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建议对桂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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