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镇**村**号,现住海城市**小区**号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于2018年9月9日23时左右酒后因琐事殴打了尚某(被害人,女,39岁)并于9月10日凌晨3时许,在海城市**小区**楼**室内,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与被害人尚某俩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与被害人尚某俩人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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