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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86********,蒙古族,大科文化程度,系镇人民政府副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派出所,住博乐市文化北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桑某醉酒驾驶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锦绣A区西门站台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3月19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所鉴定,所送桑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6.197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桑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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