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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兰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21967********,汉族, 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肇东市**乡**村**队,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4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要求**镇派出所给其更改婚姻状况,经工作人员说明原因拒绝办理后,王某甲拉扯,阻止正要回公安局汇报工作的贝某某,在王某甲撕扯贝某某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桑某某上前对贝某某进行殴打,在场工作人员将贝某某解救后,其又追进派出所屋内。在民警李某某控制桑某某时,又被王某甲用手多次殴打,桑某某海驾驶车辆强行堵在**派出所院门处,致使警车和其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直至到案后,其家属才将车辆驶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

2019年3月12日14时50分,肇东市居民王某甲和侄子桑某某拿着**镇**村开具的孙某甲死亡的证明到兰西县**镇派出所办理婚姻状况更改,王某甲要求派出所工作人员把自己原来户口的已婚改为丧偶,工作人员查看了证明以后,说证明上没有写明王某甲和孙某甲是夫妻关系,让他们回村里重新开具,王某甲又回村里开具后,返回派出所,经户籍员查看原来的户口信息系统,显示王某甲的丈夫孙某甲已经于十年前死亡,户口已经注销,户籍员刘某某让王某甲找派出**职务贝某某签字,王某甲找到贝某某说明情况后,贝某某没有给办理,并且要出门到公安局办事,王某甲拦阻不让走,二人发生撕扯,桑某某见状就上前与贝某某也撕扯,贝某某让干警李某某和王某乙等人把桑某某整到派出所办案区,王某甲就阻止,双方因此又发生撕扯,后贝某某准备开车走,桑某某将自己的车堵在派出所门口,不让走,桑某某给孙某乙打电话告诉这里发生的事情,后来孙某乙和孙某丙等人开车赶到,将王某甲和桑某某拉走,到兰西县公安局举报此事至案发,以上事实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孙某乙,孙某丙等人的证实,监控录像说明,医院诊断等书证。

本案是由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派出所要求办理婚姻状况更改诉求引起的警民纠纷。被告人王某甲拿着**镇**村委会开具的其丈夫孙某甲死亡的证明和侄子桑某某来到派出所,要求把自己的婚姻状况更改为丧偶。工作人员刘某某经过户籍信息系统,在孙某甲和王某甲的户籍信息上已经标明孙某甲于十年前就已经死亡,户口已经注销。工作人员刘某某让王某甲找派出**职务贝某某签字,王某甲找到贝某某说明情况后,贝某某没有给办理,并且要出门到公安局办事,王某甲拦阻不让走,二人发生撕扯,桑某某见状就上前与贝某某也撕扯,贝某某让干警李某某和王某乙等人把桑某某整到派出所办案区,王某甲就阻止,双方因此又发生撕扯,后贝某某准备开车走,桑某某将自己的车堵在派出所门口,不让走,桑某某给孙某乙打电话告诉这里发生的事情,后来孙某乙和孙某丙等人开车赶到,将王某甲和桑某某拉走,到兰西县公安局举报此事至案发。

根据以上的事实,此案定妨害公务缺乏事实根据。一是王某甲到派出所办理户籍更改诉求是正常的,派出所应当予以办理,**职务贝某某拒绝签字办理,因此导致双方就此事发生了争吵,在贝某某要离开派出所的时候,王某甲阻拦不让走,并导致肢体冲突,桑某某见状就上来帮助王某甲阻拦,**职务贝某某命令把桑某某整到办案区,王某甲又阻止。又和派出所的其他民警撕扯。

从主观上分析,被不起诉人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不让贝某某走是因为贝某某还没有答应王某甲的诉求,给其办理婚姻状况的更改。

从行为看,派出所的**职务贝某某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正在执行的公务,桑某某赌的车是贝某某的私家车,并不是单位警车。他们之间的肢体冲突,不是因为执行公务期间而发生的,是在王某甲的正常诉求没有达到而发生的冲突。

从户籍信息系统上,已经明确的标注孙某甲已经于十年前就死亡,户口已经注销,王某甲就是丧偶,派出所应当给王某甲办理丧偶更改。但是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办理,在这件事情上是有过错的,没有依法正常履行职务。

从其结果看,这种冲突并没有给派出所的公务带来严重影响,使公务无法正常的执行。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王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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