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徐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乡**村**号,住古交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桑某某驾驶晋A****8晋A****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车沿北夏线由东向西行驶至G307国道十字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在其右侧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及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谅解。2020年12月22日,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72万元支付给被害人的近亲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在发生事故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双方自愿申请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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