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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80********,藏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镇**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10分,被不起诉人桑某某醉酒驾驶青E-E****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至**掉头处时,由于操作不当,与索某某驾驶的青E-A****号大众牌小型轿发生剐蹭。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积极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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