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广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3时许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春路下穿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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