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凉州区共和街中段十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询问,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供认不讳,后将其进行血样采集鉴定,2019年11月29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桑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3.77mg/100mL。
本院认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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