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现住宁阳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其父亲桑某甲回老家宁阳县伏山镇开元寺村途中,因家庭矛盾到宁阳县公安局伏山派出所报警,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87.2mg/100ml。经检验,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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