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退回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补充侦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21年1月24日再次移送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村**路**饭店东侧路段倒车时,与法某某(男,31岁)停在该处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桑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4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案发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后,又到酒店再次饮酒,后返回案发现场处理事故时被民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值为第二次饮酒后的数值,但第二次饮酒后其未驾驶机动车,因此桑某某酒后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酒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