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县**乡**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野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桑某某酒后因其妻子张某某与侯某及侯某之女侯某某一起吃饭时喝酒,张某某喝多酒,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对侯某心生不满,遂给侯某打电话辱骂侯某。为发泄情绪,在侯某某负责的中国人民保险野岗营销服务部,将服务部内设备损毁。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物品总价格为5266元。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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