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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401211997********,藏族,大学文化,**学院学生,出生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乡**村,现住址:**学院学生宿舍。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桑某某与阿某某、次某某、加某某、丁某某等人在本市玄武区**广场** 酒吧喝酒。后因丁某某被旁桌其他西藏人打伤,阿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次某某、加某某、丁某某等人外出寻找殴打丁某某的西藏人。2019年10月1日1时50分许,在玄武区石婆婆巷与太平北路交叉口,阿某某见被害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倪某某二人在路边争吵,便毫无根据的认为被害人彭某某、倪某某就是殴打丁某某之人,并手持空酒瓶对被害人彭某某后脑部位进行击打,和被害人倪某某进行扭打。被不起诉人桑某某以用拳头击打、并捡拾路边的空酒瓶击打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倪某某。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倪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谅解书、**学院出具请求不起诉的函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阿某某、次某某、加某某、丁某某、西某某、扎某某、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太平北路石婆婆庵西南角马路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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