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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组**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富刚,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6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某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河北工业大学旁亨顺广场小吃街内吃早点,其将一部华为手机放在桌子上后短暂离开,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此时来到该处,在购买早点后,坐在座位上等待时,发现旁边的桌子上陈某某留在此处的手机,桑某某趁手机周围没有人,随后将手机偷走。经北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767元。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10月31日,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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