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4********,纳西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丽江市古城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借款给被害人和某某20万元后,和某某一直未归还。2017年7、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至被害人和某某家中索要债务,之后邀约犯罪嫌疑人桑某某、李某乙、熊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和某某的人身自由,将和某某在家中进行看守以迫使其还钱,非法限制和某某人身自由30余个小时。
2019年5月7日,被害人和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将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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