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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乡**街**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新区**街**号,经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在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联系郭某某、张某某(均另处)购买机顶盒及续费码进行销售。其中在张某某处购买续费密码3444条,单价105元至155元。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经营数额至少440000元,获利10000元。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

本院认为,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卫星电视机顶盒及续费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其涉案金额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的非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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