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家村10组149号附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同年5月6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桑某甲饮酒后由代驾驾驶陕A****0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将其送至本市电子四路住处附近,代驾离开后,桑某甲为寻找停车位遂驾车沿本市电子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子四路与电子西街十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桑航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2.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查获照片、呼吸检测报告、代驾记录、居住证明等;
2. 证人桑某乙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桑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 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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