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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3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份的天,礼县**乡**村村民桑某乙(已死亡)将其自制土枪一支赠与犯罪嫌疑人桑某持有,2020年6月1日被侦查机关查获并收缴。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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