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桓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5********,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职工,住江苏省宝应县**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桓某某酒后驾驶苏CJ****小型普通客车从宝应县山阳镇公民村红旗组4号沿道路行驶至宝应县山阳镇大寨河路兴同村村部附近处被交警查获。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认定: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桓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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