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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军强)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6********,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河南省**路**号**区**栋**门**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豫C*****黑色本田摩托车行驶至**大道**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抓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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