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梁平,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镇**路**号,现住浙江省绍兴市**镇**路**号。2003年11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9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3月26日止);2011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止)。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日梁平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绑定了手机号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苏某某(未抓获)用于电信诈骗,后梁平又将所卖的银行卡和手机号补办回来自己使用。2019年11月26日受害人杜某某在内蒙古**有限公司内被QQ上一个自称是公司老板的人以签合同为由要求其打款,受害人杜某某分十笔(每笔49000元)其中两笔转账未成功,八笔成功转入指定银行卡内,共计392000元。梁平收到转账成功的短信后,知道这笔钱是电信诈骗来的钱,随即打电话给银行客服,让银行把这张银行卡挂失,防止这笔钱被苏某某取走,后梁平让夏某某(未抓获)查看这笔钱是否能提出来,夏某某查询后告诉梁平这张卡被冻结了,后夏某某又向这张银行卡转账1元,试验这张银行卡是否能交易,但转账未成功。后梁平和李某某向银行工作人员现场询问,到达银行后李某某在银行外等候,梁平独自进入银行向银行工作人员称其是外贸公司的,并质问银行工作人员其银行卡有一笔科技公司转过来的货款为什么被冻结了,还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给其补办并解冻银行卡,随后银行工作人员报警,梁平被派出所的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梁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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