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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丁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丁系梁某甲之子,梁玉兰平时在鹿寨县**市场摆摊销售烟叶和烟丝等。2019年11月份起,梁某甲伙同其丈夫梁某乙通过联系被告人某某,多次向其购买无过滤嘴无牌号的散装烟支违法售卖。通常被告人覃某某接到订单后,叫其丈夫吴某某组织好货源,由被告人罗某某驾车从宾阳县运送到鹿寨镇,然后被不起诉人梁某丁或梁某丙驾车伙同其父梁某乙前往指定地点接货。梁某丁和梁某丙两兄弟均不参与散装烟支违法售卖,只是偶尔帮助父母拉货回家。

本院认为,梁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梁龙,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02245016,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四排镇马龙村马村屯96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龙系梁玉兰之子,梁玉兰平时在鹿寨县城建中市场摆摊销售烟叶和烟丝等。2019年11月份起,梁玉兰伙同其丈夫梁世清通过联系被告人覃献华,多次向其购买无过滤嘴无牌号的散装烟支违法售卖。通常被告人覃献华接到订单后,叫其丈夫吴汝仁组织好货源,由被告人罗方胜驾车从宾阳县运送到鹿寨镇,然后被不起诉人梁龙或梁录驾车伙同其父梁世清前往指定地点接货。梁龙和梁录两兄弟均不参与散装烟支违法售卖,只是偶尔帮助父母拉货回家。 

本院认为,梁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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