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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丁非法采矿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横县横州**路**巷**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丁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日移送田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同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梁某丁和李某丙(另案处理)到田东县林逢河段38亩附近的右江河道进行非法采砂,经核实,采得砂石4船。

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梁某丁和班某某(另案处理)到田东县林逢镇右江河道2.5亩处附近进行非法采砂,经核实,销售砂石得款人民币42000元,梁某丁得21000元,梁某丁通过微信转账给班某某“砂头费”2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梁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丁犯罪情节轻微,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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