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家念,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梁某甲(另案处理)购置麻将桌等工具放置在被不起诉人梁某乙位于钟山县**镇**号的房子一楼内,提供给村民赌博,每桌抽水人民币40元。之后发展到多种形式的赌博,参赌人数越来越多。截止到2020年2月22日被查获,该赌场共抽水获益人民币11000元。
本院认为,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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