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乙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9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乙,绰号“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节过年期间,廖某某利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区**镇**村农贸市场的一摊位,以“赌三公”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纠集他人为赌场发牌、抽水、看风等,参与赌场管理活动。其中犯罪嫌疑人梁某乙负责在赌场外围看风,获利共计人民币250元。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赌博人员黄某乙、梁某戊、黄某丙、苏某某、何某甲、冯某某、林某某、周某乙、吴某某、何某乙、陈某乙等人多次在上述赌场内参与赌博。2019年3月29日梁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