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乙,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3********,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变更对梁某甲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以来,何某甲(已起诉)在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北路科贸市场20号、21号门市经营麻将馆,接待赌客在麻将馆内以胡牌10元、放炮20元的广安戳戳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照每把牌满60元抽取10元、满120元抽取20元,每桌抽满130元为止的标准抽取牌钱营利。何某乙(酌定不起诉)在何某甲经营的麻将馆中帮其凑桌子,被不起诉人梁某乙在麻将馆中帮何某甲煮饭,并提供自己所有的科贸市场20号门市给何某甲经营麻将馆,梁某甲(酌定不起诉)在何某甲有事不在的时候帮忙看顾麻将馆并凑桌子、收牌钱。2020年6月11日,何某甲正接待罗某某、胡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等19人在麻将馆中以10元、20元的广安戳戳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至案发,麻将馆共计获利14000多元,何某甲分得6000多元,何某乙和梁某乙一人分得4000多元。
本院认为,梁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